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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刘昱竹、刘德明、张井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英,刘昱竹,刘德明,张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英,女。被执行人刘昱竹,女。被执行人刘德明,男。被执行人张井芳,女。本院在执行李红英与刘昱竹、刘德明、张井芳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刘占忠生前坐落于本市向阳区15委6组红军街40号楼402室、204室,产权证号:向阳字第QZ10093471号、向阳区字第QZ10093158号的两户房屋由原告李红英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红英与刘昱竹、刘德明、张井芳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2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