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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尹强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尹强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李文波,被告:尹强会,1977年5月7日,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徐村12号原告李文波诉被告尹强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