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治更与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更,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董治更。委托代理人:陆开华,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更诉被告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董治更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