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许艳清、许维鑫等与凌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清,许维鑫,凌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许艳清。申请执行人许维鑫。被执行人凌宇。许维鑫、许艳清申请执行凌宇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2)防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凌宇按74000元总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维鑫、许艳清,并于当天付款8000元,余下部分按季度还,每季度1650元,至还清案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防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代���审判员廖树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