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跃与陶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陶梦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王跃。被告:陶梦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诉被告陶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跃负担。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