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石丽利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丽利,工人。再审申请人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丽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员工胡素仙的证言可以证实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并没有拒不到庭,而是记错时间晚到庭。(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官给申请人打电话时,申请人明确答复马上就到,说明双方达成合意,因此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后法官不能以申请人拒不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三)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名为合议庭实际是一人审理。(四)申请人的民事裁定书是由员工胡素仙签收,其没有对此案代理的授权。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