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叁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叁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叁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古城路(北)90号。法定代表人杜锦,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杜明乾,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姜庄驻地,法定代表人高正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联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