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超锋等人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19号被执行人赵鹏飞,男,汉族。刘超锋、赵鹏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8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鹏飞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