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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玉清与肖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清,肖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清,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肖海金,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户籍地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高玉清与被执行人肖海金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玉清要求被执行人肖海金给付欠款人民币245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