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90号本院2015年6月23日对原告温州康泰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第四段行中“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康泰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温州康泰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俊”。审 判 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