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