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师某某,女,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申某某,男,回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某某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