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参红、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安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安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女,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县朝邑镇。上诉人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某某、刘某丙及四位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上诉人安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费750退还上诉人刘某甲。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少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