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保晓诉单来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晓,单来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李保晓。被告单来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晓诉被告单来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保晓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晓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