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保晓诉单来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晓,单来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李保晓。被告单来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晓诉被告单来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保晓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晓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