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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贾爱全与张随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全,张随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贾爱全,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随应,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全诉被告张随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爱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全撤回对被告张随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爱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