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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彭某斌与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彭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万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彭某斌(曾用名彭鑫)被执行人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万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彭某斌与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安市矿山镇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