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华尔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玛沁加、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镇夏拉牧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尔旦,玛沁加,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镇夏拉牧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尔旦,蒙古族,牧民,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委托代理人王建梅,系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夺尔科,男,藏族,牧民,住四川省若尔盖县阿西乡。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玛沁加,男,蒙古族,牧民,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多松乡。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镇夏拉牧委会。法定代表人格拉海,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索多,男,蒙古族,牧民,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木特镇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华尔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玛沁加、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镇夏拉牧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青民申字第2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华尔旦于2015年7月16日以再审被申请人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宁木特镇夏拉牧委会已结清工程款,与再审被申请人玛沁加之间的合伙纠纷另案起诉解决为由,向本院再审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尔旦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华尔旦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已自动履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 青 太审 判 员 仁 青 加代理审判员 完 德 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