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坦与罗财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坦,罗财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陆坦,女,1993年4月14日生。被申请人罗财贵,1955年6月20日生。申请人陆小艳、陆坦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