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邓某某。被告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杜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