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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邓某某。被告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杜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