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尚财与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尚财,林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江尚财,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凤娟,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江尚财诉被告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尚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尚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