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晋礼与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礼,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孙晋礼。被告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庆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礼与被告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晋礼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