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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景远与胡小芳、李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景远,胡小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董景远。被执行人胡小芳。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至今未全部履行其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继军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勇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鄂A×××××;鄂A×××××)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李勇在此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