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月廷与高印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廷,高印东,田立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韩月廷,农民。被告高印东,农���。第三人田立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月廷诉被告高印东、第三人田立树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双方以愿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