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林强、孙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岭路南二里东一巷8号2楼202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日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卢林强。被告孙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林强、孙彩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原告广西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