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277号-1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宝春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277号-1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宝春,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均明,总经理。上诉人于宝春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宝春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宝春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宝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宝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