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本有诉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13号原告赵本有,男,住光山县城关镇宝兴街196号。委托代理人程升,男,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志,男,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庆勇,男,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第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回新生,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本有诉被告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原通知的交费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炜审判员 何莉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