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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王烜晟与王烜晟、王宇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王烜晟,王宇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龙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云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立燕。被告王烜晟。被告王宇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烜晟、王宇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