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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姚丽芬诉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芬,李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姚丽芬,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华丰北路明天广场小区二单元4层A6号。被告李春林,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芬诉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