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大林与张亚利、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大林,张亚利,李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43-1号申请执行人乔大林,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大荣,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利,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乔大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亚利、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亚利、李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0元、执行费6110元。执行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乔大荣与被执行人张亚利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借款本金96.8万元由被执行人张亚利从2015年4月份起依次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30000元,直至本金给付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张亚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0元、执行费611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