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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国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姚国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号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周,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国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国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姚国权同意缴纳所欠暖气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