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76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吴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