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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刘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刘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806号原告杨志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铁石,北京明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军,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刘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