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邹金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金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61号罪犯邹金培,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玄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金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以(2014)镇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邹金培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判处罚金五千元,现已履行两千五百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邹金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金培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金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