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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法连与孙长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法连,孙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马法连,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长印,男,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长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李桥东分理处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孙长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李桥东分理处的存款6200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XXX)。二、冻结被执行人孙长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李桥东分理处的存款15000元(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