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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功勤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功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重字第00006号原告:黄功勤。委托代理人:谢文敏、陶颖,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2栋。负责人:吴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义丰,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义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向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书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冠球,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余灏,员工。委托代理人:管丽琼,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功勤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功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向集团公司的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功勤撤回对被告万向集团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功勤撤回对被告万向集团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波审 判 员  金 勇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驯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