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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鱼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鱼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五里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68623722-0。法定代表人刘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鱼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7337-8。法定代表人熊科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兴,男,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渔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