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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纪帅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帅,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纪帅,男,汉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经理。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