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曲齐英与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齐英,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曲齐英,女,1982年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进,公司经理。住所地夏津县城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民,男,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齐英与被告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被告将原告的工资发至2014年7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至2014年4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保险等待遇21462.7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起诉。请予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等21462.7元,承担保全费、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曲齐英起诉被告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双方定有劳动合同,对工资发放标准及尚欠工资时间存有争议,原告曲齐英没有提供被告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原告曲齐英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本案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齐英的起诉。原告曲齐英预交案件受理费337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殿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同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