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因决定暂缓提起离婚诉讼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决定暂缓提起离婚诉讼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武剑豪人民陪审员 王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