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锐,曹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承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河西王132号。被执行人:曹秀兰,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河西王132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承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执行人王承锐对房产证号为,东阿县房权证字第311**号房产的所有权,并在房产登记中加入申请执行人的名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雷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