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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凤玉与刘正书、舒玉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玉,刘正书,舒玉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王凤玉。委托代理人李建南,大丰市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书。被告舒玉祝。原告王凤玉诉被告刘正书、舒玉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徐忠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柏晓红、施洪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凤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南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正书、舒玉祝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玉诉称,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度被告在大丰市三龙镇富强村承包土地经营期间,我为被告做工。被告计欠我工资7640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但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764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正书、舒玉祝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刘正书在大丰市三龙镇富强村承包土地经营期间雇佣原告劳动。被告刘正书因欠原告工资未及时给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福玉做工工支166天×60=9960+500+140+40,合计欠款7640元,2014.7.30日前还。欠款人刘正书。”被告刘正书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给付欠款,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舒玉祝与被告刘正书系夫妻关系,案涉劳务发生在两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正书接受原告王凤玉提供的劳务后,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王凤玉主张的劳动报酬数额有被告刘正书出具的欠条相印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正书支付764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正书未按约给付欠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案涉劳务发生在两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名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正书、舒玉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正书、舒玉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王凤玉人民币7640元,并承付此款从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正书、舒玉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户:40×××21;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长  徐忠俊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继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