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与刘桂兰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刘桂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275912-8。法定代表人:喻冬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兰,女,1974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桂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5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