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终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855号上诉人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负责人张兴建,经理。上诉人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初字第009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诉称:其在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东平铁路建设,其土地被占用、房屋被强拆,起诉人认为其厂房不在东平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所以,拆迁人对其房屋拆迁和在土地上进行铁路建设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起诉人两次拨打12336违法举报热线反映非法拆迁占地问题,但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土部作为最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但至今行政不作为,导致其房屋被拆除,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土部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国土部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由国土部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起诉人认为“因东平铁路建设拆迁其房屋、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并由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起诉人要求国土部履行查处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人越级向国土部举报当地违法用地,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起诉人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故以起诉人所诉系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国土部对于上诉人要求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要求国土部履行查处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曾多次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涉案的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查处申请,但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不予处理。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土部作为其上级部门有权管辖该案。另该案涉及到东平铁路建设,铁路建设未取得先行用地许可,又涉及上诉人作为当地的知名企业,厂房公然被拆迁,应属于“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要求国土部查处的案件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2、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便国土部认为上诉人要求其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也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其既不移送也不查处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3、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并非国土部未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而是国土部既不查处违法行��,也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行为,国土部的法定职责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越级向国土部举报当地违法用地,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起诉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上诉人认为“因东平铁路建设拆迁其房屋、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部门举报。上诉人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不予处理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越级向国土部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属于一种信访行为,上诉人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上诉人新泰市东都镇耐温材料厂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