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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与尹易文、陶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尹易文,陶慧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21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樊林,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联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邢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尹易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被告:陶慧君,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诉被告尹易文、陶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萍、方公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方公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