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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飞,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于飞,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祥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52号108室。法定代表人夏红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栖霞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厅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霞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