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章雅春与邱惠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953号原告章雅春。被告邱惠乐。原告章雅春与被告邱惠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雅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惠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雅春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私自占用公用走道,违章搭建,给原告通行、安全、生活等带来影响。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在公用通道上的违章搭建(包括内设的煤气、淋浴、电马桶等设施)。被告邱惠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邱惠乐居住使用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XXX号XXX室。被告户私自占用公用走道,违章搭建并在搭建中安装了煤气、淋浴、电马桶等,2014年10月23日,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户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但被告户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证据及原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公用走道上违法搭建对包括原告户在内的其它邻居的安全、通行、生活等造成明显影响,依法应予拆除。被告邱惠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对于事实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惠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公用走道上的搭建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气设备、淋浴设备、电泵马桶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惠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韵清审 判 员 仲佳宁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