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袁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