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刘硕云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亓淦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硕云,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硕云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硕云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