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邓某承担。审 判 长 党海龙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