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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邓某承担。审 判 长  党海龙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