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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董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玉彪,汉族,农民,系李某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鹰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孔德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慧 来自: